商品房交付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如何确保其顺利进行,需要注意多个关键要素。现在我们来看看进行商品房交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按规定,开发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交付商品房:
一、通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核验并获得合格认证。
通常情况下,商品房需要经所在区县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获得书面合格证明。该证明不仅需要验收合格,还需明确质量等级,例如合格、优良等。
二、获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由市或区的住宅发展局颁发。若房屋未取得该许可证,则不得交付给购房者。此外,户籍管理部门也不会为购房者办理入户手续。
三、进行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并获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为"大产证"。
实际上,只有持有"大产证"的房屋才能进行交房手续。若开发商提前交付房屋钥匙,购房者应拒绝接受。如果开发商没有满足前两条条件,购房者就可能在开发商房屋不具备合法交房条件时提前进入房屋进行装修,导致在交房期满时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无法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者房屋配套设施不完善,存在质量问题或产权问题,或者某些费用未缴付,从而无法按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购房者此时只能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要求退房将导致已投入大量装修资金和时间精力的损失;若不退房,则会面临居住不便或无法入住的问题。此外,即使要求退房,购房者也无法要求开发商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因为购房者在提前装修方面也存在过错,必须承担一定责任。
商品房交付手续包括哪些环节?
一、通知
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书面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房屋验收交接。一般而言,开发商会在发出收楼通知书后的30天内约定收楼时间。根据规定,若购房者未按约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通常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交付房屋给买家使用。
二、验收
购房者应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逐一验收房屋的工程质量和配套设施,并做好记录。同时,购房者还需核实房屋的产权情况确保清晰。在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展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若开发商未出示这些证明文件,购房者有权拒绝验收,并且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三、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相关法规,如《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